再见,同业投资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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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为同业投资?
这个定义从监管层面的确定要从银发127号文说起。
虽然这个127号文,
是封死了“三方买返”这个在市场上盛极一时的业务模式的杀手。
但该文件也是官方首次明确:
何为同业业务和同业投资。
最初,同业业务主要是指同业拆借、同业存款等为主的资金类业务。
而其目的,则主要是协助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。
在127号文横空出世前,
像“三方买返”等同业投资业务,
也只是少数股份制银行在尝试。
至于城商行,尚未轮到其正式大规模开展。
那时,在整个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里,同业业务还只是一碟不起眼的小菜。
然而,127号文还是来了:
她一方面禁止了信贷类资产的买入返售,
同时,也正式给商业银行“同业投资”正名。
从此之后,借助“同业投资”这一利器,
城商行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产扩张。
在逐渐体现出有诸多传统业务无法比拟的优势后,
同业业务在市场上愈发火爆。
越来越多的机构,也把同业业务放到了更高的高度。
金融机构纷纷借同业投资之力,
开始打破原来的业务地域限制:
在负债端,借助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;
在资产端,借助同业投资——
业务规模大幅扩张得以快速实现。
于是后来,全民做同业,大家都飞上天了,
上天了,
天了,
了......
然而,
天上越来越挤了……
可以说,在一段时期内,同业业务可谓好处多多。
同业业务的开发,
既能规避宏观贷款额度监管、减少资本消耗、改善存贷比,
又能协助实现异地扩张、出表不良资产等众多功能。
在表面上,堪称解决经营与监管间矛盾的神器。
但......
该来的还是会来......
就在近一年的时间,监管政策频出。
越来越严的监管政策和执行力度,
将原有的业务漏洞层层封堵。
越来越多的同业业务,
渐渐失去了操作的空间和存在的逻辑。
说多了都是泪......
都是泪......
同业投资曾经的优势,在没有最强只有更强的监管下,
已经逐渐消失。
作为目前众多机构重要业务品种,
同业投资业务,是否会就此走向消亡?
......
先不忙说结论,下面先来看看几个方面的分析。
让我们先回到127号文。
根据其定义,同业投资是指:
金融机构购买(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)同业金融资产(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、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)或特定目的载体(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投资计划、证券投资基金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、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)的投资行为。
通常的形式,即将银行自有资金通过特定目的载体(SPV)投资于底层资产。
可见,SPV,或者说通道,在同业投资的形成过程中,
是不可回避的关键要素。
先来看看万众瞩目的非标投资。
同业投资非标业务,其投放通道主要有二:
——信托贷款;
——或者是通过证监体系监管的资管计划发放委托贷款。
但近期的监管政策下,这些以前常用的通道和操作模式,
正在被逐个拆解和封禁。
1.
根据委贷新规,所有商业银行及受托资金都不能作为委贷的委托人。
银行资金直接/间接委托其他银行发放委贷的路径,
就此被直接切断了。
城商行和农商行,
就此作别通过委贷(或通过资管发放委贷)实现异地放款的模式。
银监会思路很清晰:
委托贷款,是为不具备贷款资质的企业和个人,
提供一个实现民间借贷的平台。
你银行本身可以放贷,来凑什么热闹?
所以,针对银行委贷通道就一个字:封!
2.
接下来说证监系统。
近期证监系统新规有三项核心内容:
一是针对所有集合类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户:
不得投资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;
二是针对券商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一对一专户:
可以投资信托贷款,但需穿透识别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;
三是针对私募基金:
中基协最新备案须知明确要求私募基金不得从事借贷业务。
从此,借助证监会旗下的各类资管渠道,
让银行自营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标投资,
这条路,又!没!了!
还剩下信托,似乎是成为唯一可行的渠道。
但是!
别忘了去年年底的银信类业务新规55号文!
当时就对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进行了限制。
其中,重点正是限制了银行自营资金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,
尤其对风险管理职责仍然在银行的银信通道类业务。
同时,诸多消息也明确了:
信托的通道类业务在2018年,
在多数地区可能受到异常严厉的监管。
这种影响,势必会继续传导:
即使银行会尝试完全按照55号文合规经营,
但信托公司在压力之下,很可能会大幅度削减通道规模。
(其实当前通道费用的暴增,已经能说明问题了。)
3.
即将发布的资管新规也不容忽视。
在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,
就拟禁止各类资管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。
同时,对于相应的收受益权会另行制定限制性规定。
尽管还没严格禁止银行理财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表内转出的非标资产,
但我们认为,后续大概率会禁止理财承接本行/母行的非标资产。
未来资管新规生效之后,
公募银行理财能否继续嵌套私募性质的信托,仍待观察。
如果严格按照征求稿要求,穿透识别上层合格投资者,
这条嵌套路径,也将被封死。
监管套利究竟是指什么?
其实现在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和认定流程。
不同的监管机构,尺度不同,判断也不同。
1.
比如对于不能异地经营的城商行和农商行,
通过通道实现异地放款,算不算监管套利?
这是个问题.......
这个案例的判断核心在于:
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和通过异地放款,是否为同一回事。
本文认为,这两者之间有严格的区别。
异地分支机构是一个完整的经营链条:
从存、贷、汇,到本地营销和办公,其人、财、物皆独立。
与单纯的一笔放款截然不同。
而通过信托异地放款,
只是通过信托机构实现单纯的资金异地投放。
本质上,和通过承销商购买异地企业的债券没有太大区别。
(只是债券投资相对而言准入门槛更高一点而已。)
同时,从安全角度来说,城商行通过异地寻找资产,
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贷款的地域集中度风险。
通过信托异地放款也不会给当地造成监管上的麻烦。
所以本文的想法是:
如果资本计提规范、拨备充足、资金流向合规,
仅为了突破地域限制,异地寻找资产,并不能算作监管套利。
2.
再如,通过同业投资突破央行狭义信贷规模控制,
是否属于监管套利?
首先需要明确,狭义信贷规模只是一个窗口指导。
2016年以前,央行通过核定贷款规模,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进行控制。
但,后来......
由于后来银行表内同业投资和其他科目快速扩张,
通过狭义贷款规模控制投放的效果日渐式微。
但央妈又不是瞎。
所以再后来,
央行启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MPA:
这囊括了表内、表外等多方面管理......
其中广义信贷规模是其中最重要指标之一。
不过同时,央行两手都抓:
央行并没有放松传统的贷款规模管理模式,
继续通过窗口指导,对商业银行狭义贷款规模进行约束。
从目前狭义信贷额度分配的结构看,
因为城商行对口的当地人行中支级别较低,分配的信贷额度较少。
但之前部分城商行通过创新业务扩张和多渠道资本补充,
其业务能力和规模远超当地人行分配的贷款规模。
借助信托等投放贷款成了这类机构的不二选择
那么问题来了——
这样的做法在当前的严监管格局下,是否属于“监管套利”?
本文倾向于认为不是。
这主要是因为:狭义贷款规模并不是一个监管指标。
尤其是在央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监管之后,
更显示对于狭义信贷规模控制,其实缺乏任何体系化的理论和监管文件支撑。
所以本文倾向于认为并不属于监管套利。
3.
尽管如此,这两类同业投资未来仍然面临高度不确定性。
主要压力还是在信托公司层面。
本文认为到2018年二季度,
随着监管压力不断传导到具体的信托公司层面,
大部分信托公司通道业务,都可能面临全面暂停的局面。
(待续.....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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